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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畅谈体育名人维权 称中国企业不能永远抄袭

2012年4月14日 09:06

来源:金陵晚报 选稿:刘亨

  姚明是如何状告“姚明一代”生产厂家并获得胜诉的?他经历了怎样的漫长维权过程?中国体育品牌频频与体育名人“巧合”的发展之路能否继续下去?昨天,姚明就这些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沟通无果只好借助法律途径

  2011年底,姚明告赢“姚明一代”。

  “‘姚明一代’这个案子一审胜诉后,我们继续提出了上诉,因为我们认为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还是会让对方感觉违规成本很低。”姚明说,从2001年发现“姚明”被注册相关企业名称,到2003年发现“姚明一代”被申请注册商标,他的团队近10年来一直在维权,直至2011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我必须对自己的姓名有起码的尊重,也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因为他们对我的名字给予了充分信任,假借我的名字的商标或者品牌,显然会产生有目的的误导。”姚明说道。

  10年前,当姚明进入NBA打球的时候,“姚之队”就决定把他的名字去进行相应注册,“那个时候我们就发现,已经有人在用我的名字进行各种注册了。当时我们还想着请对方‘高抬贵手’,但这样的沟通没有用,就只好借助法律途径了。”

  姚明坦言,展开法律维权后,对方曾主动前来沟通,希望通过经济方式合作,但被“姚之队”拒绝了,“理由很简单,这就好比有人招呼都不打就把你的东西拿去用,回头跟你商量说:‘以后我们一起用吧,赚的钱一人一半’。有这样的道理吗?”

  索赔额不同是为了打“要害”

  姚明透露,目前他还没有用自己的名字开发体育品牌的打算,“这种事情是要有兴趣爱好的,而且也得看有没有成熟的、好的商业计划。我的做事风格是,如果没有好的计划,做不出和我自己的品牌相匹配的东西,我宁愿先放在那儿不做。”但他强调,这不代表不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姚明对“姚明一代”侵权提出高价索赔,有人因此质疑他2003年起诉某国际知名品牌包装侵犯肖像权时仅提出“1元索赔”,有些厚此薄彼。

  对此姚明表示,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权,其实考虑的是针对侵权方的“要害”来采取行动。

  “国际知名品牌在乎的是它的品牌声誉,付出声誉的代价是他们的最大成本,而‘姚明一代’的最大成本是什么?直接就是经济。我们维权,就是要让对方感受到成本太大,从而停止侵权行为。”姚明说。

  姚明认为,近些年来,中国体育的市场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推进,体育名人的效应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认可,一些体育产业和品牌,希望借助名人效应来开拓市场,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内。

  “任何事情都是有规则的,球场有球场的规则,商场有商场的规则,大家都遵守,才能形成良性竞争和良性发展。所以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跟上去,做到更加完善。”姚明表示。

  中国企业不能永远抄袭借鉴

  谈起“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一案,姚明表示这个案子尚在进行中,自己不便发表评论,但他强调说:“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一家企业要有自己的生命力,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姚明还开玩笑地表示:记得有一句话叫“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其实反过来说,就是“一直在模仿,永远无法超越”。

  事实上,中国企业“傍名人”、“傍洋货”的现象一直备受诟病,对此姚明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国内已经有一些品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这中间当然包含了他们的长期努力,但客观来说,我们的品牌发展的确经历了较长的‘抄袭与借鉴’阶段。当然,如果一家企业只是为了经济利益,它可能不会在乎这些,但如果是有目标、希望带来一点影响和改变的企业,那就应该有自己的想法,不能永远都是抄袭、借鉴。”

  姚明认为,目前发生的一系列体育名人维权事件,不仅会让大家更多地去思考和探讨,也会先从“规则”的层面来推动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相信,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可以做得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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