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告姚明一代一审胜诉 侵权厂家被判赔30万元
2011年12月28日 08:36
来源:东方网-城市导报 作者:屠佳时 选稿:刘亨
据悉,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生产厂家——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一审已于近日宣判。法院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6月15日,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公司一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在起诉书中,姚明一方上诉称:武汉云鹤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来源与原告有关联,进而发生误买误认,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姚明一方认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姚明的形象,侵犯了姚明的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对于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公司的一审结果,“姚之队”负责人陆皓对于胜诉的结果表示接受,但对于赔偿30万元,陆皓称与之前“姚之队”的诉求有较大的差距。并表示会在经过与姚明协商之后,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同时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性。
2011年6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时,姚明的代理律师称,姚明是中国国家队和美国休斯敦火箭队的主力中锋,是中国篮球的标志性人物,为中国公众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武汉云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姚明一代”作为商标,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姚明要求武汉云鹤在《中国工商报》、《中国体育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但在近日法院的一审判罚中,武汉云鹤被判赔偿30万元。对于这个结果,陆皓表示这个处罚太轻了。“对恶意、重复、规模化侵权的行为,应加重惩罚力度。”陆皓说,“姚之队”在本案中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给侵权企业一个教训,企业如果侵权,应该要付出相应的成本。他表示:“只罚30万元,(侵权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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