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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显示张建强多次受贿 律师解读身份谜团

2011年12月17日 09:00

来源:新华社 作者:杨明/树文 选稿:王静瑶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贴出公告:“本院定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八时三十分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1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建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此公告披露后,张建强的身份界定引起人们的猜测。

  有些人认为,作为中国足协官员的张建强已经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量刑会比国家工作人员轻;有些人认为,张建强已经被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周一的审判可能不止张建强一人,还会有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公告中出现了顿号。

  为了澄清“疑团”,针对这份公告,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和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忠。岳运生律师说:“我认为公告的这句话说得很清楚,受贿案是特指国家工作人员犯的案。‘张建强受贿”这几个字已经说明张建强身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顿号后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表述,说明张建强还曾经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嫌接受过贿赂。”

  张士忠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认为公告表述的是张建强既涉嫌犯有受贿罪,同时也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身份应该发生过变化。认为张建强身份单纯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显然不对。”

  “受贿罪”的对象是特殊主体,指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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