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能否向法院起诉CBA?理论上可以,但未必适用劳动法

2021-09-02 14:10  人民资讯

虽然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由单项体育协会内部设置的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总有人质疑,这种内设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所以,呼吁成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有法律专业人士告诉体育大生意记者:“体育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发展规律,有很强的专业门槛,普通法院一般也不愿意受理体育纠纷,按理说是应该成立体育仲裁法院。但问题是,体育产业的整体经济规模还是太小,不值当得为体育单独设立单独行业的法院,这是大实话。假如真要给某个单独行业设立专门法院,那也会优先考虑经济体量更大的地产、外贸等行业。”

需要强调的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的权利。 所以,理论上,周琦完全可以诉诸法院,即便他在签订国内球员聘用合同时已自动承诺中国篮协为《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但法律大于行规,任何团体和个人不能迫使运动员签订仲裁协议,排除诉诸法院的权利。

不过,即便诉至法院,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往往也不会受理体育纠纷案件,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还会建议所属的体育行业协会申请仲裁。因为按照国际惯例,体育协会具有高度自治权利,法庭认为体育组织在自治之余能够善治。而在我国,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不仅是独立的社会团体,还享有国家体育行政机关让渡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同时又拥有社会团体全体成员通过签署共同契约授予的管理权力。所以,出现争议后,法院一般都会建议起诉者向所属体育协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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