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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主办全运涉嫌违法 权力应该让渡给体育总会

2009年10月24日 08: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恒志 闫祥岭 选稿:王冠宇

  东方网10月24日消息:十一运会组委会技术专家、上海体育学院教授刘清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全运会主办权由国家体育总局让渡给全国体育总会,“将从法律层面解决政府不得进行商业开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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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运会向来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各地人民政府承办。

  自六运会广东开始进行商业开发以来,全运会市场开发金额每届都创出新高,九运会2亿多,十运会6亿多,十一运会已过7亿,刘清早自三运会以来一直参与全运会运作,他说:“按法律,政府是不可以进行商业开发的。”

  按照我国法律对于“机关法人”的规定:“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机关法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人民政府显然都在其列。

  近几届全运会,组委会往往会采取成立一个公司来进行具体商业运作的方法,如江苏十运会时的江苏十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届全运会的山东十一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清早提出,可以通过让渡主办权的方式从根本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全运会主办权由国家体育总局让渡给全国体育总会,由于体育总会属于社团组织,将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难题。

  作为长期从事大型运动会运作的专家,刘清早认为目前政府对全运会的介入太深,在商业开发上也存在“号召”和“引导”式开发,他说:“不一定要政府完全主导才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