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余年”首例游戏维权案件告捷

2021-09-16 19:15  人民资讯

这样容易造成两种后果,第一种是在转授权阶段造成误判,使得下游被授权人作出超过权利边界的行为,被上游其他著作权人追责甚至起诉侵权。

如在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趣公司)诉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城漫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游趣公司从《鬼吹灯》漫画出版方城漫公司以200万元的对价取得《鬼吹灯》漫画的网络游戏改编权,之后根据《鬼吹灯》中的人物、场景、图像等内容开发了网络游戏《鬼吹灯OL》,但其后收到盛大的起诉,此时上海游趣才发现,上海城漫并无《鬼吹灯》原作的转授权,而只能对上海城漫自己改编、创作的漫画、形象本身进行授权,最终,上海游趣只能通过支付450万元授权费的方式从盛大手中取得“鬼吹灯”网游的授权。

第二种是易造成被授权人维权进程的困难,权利链条越长、相关方较多,维权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也越高,侵权人有可能以著作权链条缺失作为抗辩理由。

本案中,三原告玄霆公司、盛绩公司与数龙公司,分别拥有《庆余年》小说全部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依据影视剧开发游戏并独占“庆余年”游戏名称、庆余年手游独占性运营、发行、推广权利,除了三原告,本案中还出现了盛云公司、上海腾讯公司、新丽公司等企业的身影。

可以看到,《庆余年》这一IP由于极高的商业价值,其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及周边产品权利分别被不同主体所购买,盛趣游戏作为游戏改编、发行权所有人,为了在维权诉讼中确保著作权链条完整,还申请追加原始权利人玄霆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并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共涉及8家权利主体,阅文集团、腾讯影业等企业与盛趣游戏联袂,提供相关授权协议达10余份,确保了权利基础的稳固性。

对此,知名游戏法律专家孙磊认为,同一小说IP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联合维权,使得被告基本无法以著作权链条缺失来做抗辩,这一做法对于其他IP跨界改编维权案件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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