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新闻热线:021-60850333
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2014-7-27 20:23:31

来源:东方网 选稿:成昭远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项目承办单位、比赛日期、地点、联系人

  (一)承办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比赛日期:2014年7月28~31日

  (三)报到地点: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闵行分校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佳路91号

  场馆联系人:周小龙 联系电话:13817570060

  食宿联系人:王洪弟 联系电话:13701661722

  (四)比赛地点:东方体育中心

  六、竞赛项目

  (一)男子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女子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七、报名规定

  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含医生),运动员12人,男、女运动员各6人。

  运动员每人限报两项,可兼报接力。每项限报3人。

  八、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普通中学(含普通职业中学,不含中等技术、专业学校)在校、在读学生。

  (二)运动员须经医院检查并提供《健康证明》。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为1995年9月1日(含9月1日出生)以后出生者。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出具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可准许比赛。

  (五)已正式调入体工队、职业俱乐部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六)从上一届包头中运会(2011年7月22日)起,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

  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

  (七)以学校名义参加下列赛事的不受此限:

  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以正式印发的赛事秩序册为准。

  (八)运动员注册

  凡报名参加本届中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报名前必须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运动员网上注册,经运动员所在教育厅(教委)网上审核通过后,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负责人员审批合格后,按照《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对每一名运动员收取20元/年注册费。

  注册截止时间:2014年5月10日。

  九、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体现举办学生运动会突出教育特色,以育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资格认真进行审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

  (二)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设“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负责参赛运动员的纪律和资格审查工作。“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各单位报名时,必须按规定日期和要求邮寄《报名表》以及学校出具的运动员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的《健康证明》,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员,运动队,将依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属个人项目,取消其比赛成绩和名次;属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和名次,同时在其所属代表团总分中按照冒名顶替运动员人数每人扣除20分,并通报全国。

  (六)主办单位将在每次报名(含第一、第二、第三次报名)截止日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将各参赛单位报名表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专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在公示期间“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将受理各参赛单位对公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申诉。

  十、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

  比赛按照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200米以下各单项(含200米项目)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400米自由泳根据报名成绩编排,进行一次性分组决赛。

  (三)报名不足3名运动员(运动队)的项目,则取消该项目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可更改报名项目)。

  十一、录取名次、计分和奖励

  (一)录取名次:各单项比赛按成绩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单项,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减一录取名次。

  分别录取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和男女团体总分前8名。

  (二)计分:各单项比赛前8 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接力项目加倍计分)。

  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新纪录者另加9分、创全国新纪录者另加18分(同时创全国新纪录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新纪录者,只加计一个最高分;在同一项目比赛中,连续多次创同一项目新纪录者,只计一次加分)。

  各单位运动员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创纪录加分的总和计入所属代表团团体总分,并分别排列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男女团体总分前8名。如遇总分相等,则以创纪录项(人、次)数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三)奖励:对获得各类团体总分前8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接力队)颁发奖牌,对获得各单项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十二、仲裁、技术代表、裁判人员的选派

  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报到事宜

  (一)报到时间

  1.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和裁判员于2014年7月25日报到。

  2.各运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于2014年7月26~27日报到。

  (二)运动员报到时需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教练员和领队报到时需交验本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以上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比赛。

  (三)经费

  1.各代表队报到时,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人民币90元,不足部分由大会补贴。

  2.主办单位选派的仲裁、技术代表和裁判人员的差旅费,均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四、其他

  (一)本届运动会将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对违规者将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竞赛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三)本竞赛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已有条评论    

上一篇稿件

下一篇稿件

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2014年7月27日 20:23 来源:东方网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项目承办单位、比赛日期、地点、联系人

  (一)承办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比赛日期:2014年7月28~31日

  (三)报到地点: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闵行分校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佳路91号

  场馆联系人:周小龙 联系电话:13817570060

  食宿联系人:王洪弟 联系电话:13701661722

  (四)比赛地点:东方体育中心

  六、竞赛项目

  (一)男子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女子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七、报名规定

  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含医生),运动员12人,男、女运动员各6人。

  运动员每人限报两项,可兼报接力。每项限报3人。

  八、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普通中学(含普通职业中学,不含中等技术、专业学校)在校、在读学生。

  (二)运动员须经医院检查并提供《健康证明》。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为1995年9月1日(含9月1日出生)以后出生者。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出具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可准许比赛。

  (五)已正式调入体工队、职业俱乐部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六)从上一届包头中运会(2011年7月22日)起,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

  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

  (七)以学校名义参加下列赛事的不受此限:

  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以正式印发的赛事秩序册为准。

  (八)运动员注册

  凡报名参加本届中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报名前必须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运动员网上注册,经运动员所在教育厅(教委)网上审核通过后,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负责人员审批合格后,按照《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对每一名运动员收取20元/年注册费。

  注册截止时间:2014年5月10日。

  九、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体现举办学生运动会突出教育特色,以育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资格认真进行审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

  (二)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设“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负责参赛运动员的纪律和资格审查工作。“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各单位报名时,必须按规定日期和要求邮寄《报名表》以及学校出具的运动员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的《健康证明》,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员,运动队,将依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属个人项目,取消其比赛成绩和名次;属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和名次,同时在其所属代表团总分中按照冒名顶替运动员人数每人扣除20分,并通报全国。

  (六)主办单位将在每次报名(含第一、第二、第三次报名)截止日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将各参赛单位报名表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专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在公示期间“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将受理各参赛单位对公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申诉。

  十、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

  比赛按照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200米以下各单项(含200米项目)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400米自由泳根据报名成绩编排,进行一次性分组决赛。

  (三)报名不足3名运动员(运动队)的项目,则取消该项目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可更改报名项目)。

  十一、录取名次、计分和奖励

  (一)录取名次:各单项比赛按成绩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单项,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减一录取名次。

  分别录取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和男女团体总分前8名。

  (二)计分:各单项比赛前8 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接力项目加倍计分)。

  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新纪录者另加9分、创全国新纪录者另加18分(同时创全国新纪录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新纪录者,只加计一个最高分;在同一项目比赛中,连续多次创同一项目新纪录者,只计一次加分)。

  各单位运动员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创纪录加分的总和计入所属代表团团体总分,并分别排列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男女团体总分前8名。如遇总分相等,则以创纪录项(人、次)数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三)奖励:对获得各类团体总分前8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接力队)颁发奖牌,对获得各单项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十二、仲裁、技术代表、裁判人员的选派

  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报到事宜

  (一)报到时间

  1.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和裁判员于2014年7月25日报到。

  2.各运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于2014年7月26~27日报到。

  (二)运动员报到时需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教练员和领队报到时需交验本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以上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比赛。

  (三)经费

  1.各代表队报到时,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人民币90元,不足部分由大会补贴。

  2.主办单位选派的仲裁、技术代表和裁判人员的差旅费,均由承办单位负担。

  十四、其他

  (一)本届运动会将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对违规者将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竞赛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三)本竞赛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